保险公司只赔一次”违背法律 |
作者:台州汽车交易网 |
资讯类别:汽车保险 日期:2006-7-30 |
|
|
|
张某开车速度过快,撞伤正常行驶的李女士等三人。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由于该车有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张某为李女士三人支付了医疗费3.2万元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了3.2万元。治疗终结后,李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却说,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赔偿一次,由于司机张某曾经理赔了3.2万元的医疗费,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只赔偿一次”的约定,不仅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而且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由于没有超过5万元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上一篇:公安部推进交强险展开 保险公司不分利
下一篇:容易引起纠纷的保险条款 |
返回前页 打印这条信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