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车险限折令看费率走向 |
作者:台州汽车交易网 |
资讯类别:汽车保险 日期:2006-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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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限折令不仅反映了车险费率市场化当中的问题,也为确定其它险种放开条件提供了思路。人们期待着限折令能够成为车险良性发展的清醒剂。 日前,保监会下发了第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车险折扣不能低于七折,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对现行费率进行调整,幅度不能低于调整前的费率水平。因当前车险市场保费折扣低于七折者不在少数,因此保险商称此通知为限折令。车险作为我国第一个放开费率的险种,对我国实行完全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此次推出的车险限折令,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为确定其它险种费率放开条件提供了思路。 限折令下的车险市场 1. 保险公司 我国自2003年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目的是发挥市场经济优势,给财险公司更大的自由度,使其经营决策更贴近市场。但实际上,各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纷纷将费率调低,车险市场上的费率折扣早已低于根据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的总和。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夺客户资源向代理机构支付过高的手续费,令整个车险市场价格陷于混乱之中。低折扣的背后是违规承保,业务员为争抢客户而减少保单上应有的条款,或者更改车况等等,导致出险时客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承保质量下降的一个后果就是赔付率居高不下,一般而言,赔付率达到60%时,保险公司的利润就接近临界点丁,但现实是数年来这个临界点被屡屡突破。在低费率和高赔付的打压下,占财险公司总体业务量近70%的车险业务已连年亏损。保险公司在享受保费快速增长的同时,面临着潜在的经营风险。 此次限折令一出,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竞相压价无序竞争的局面,稳定市场秩序,但价格是否能真正稳定控制,还要看最终的实际监管效果。监管部门的限制只是外部条件,要真正改变我国车险市场的无序局面,必须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调整。在保险发达国家如英国,费率也是由各家保险公司制定,但大型保险公司为避免“价格战”带来的利润损失,仍然沿用各自独特的制定保险费率的方法,这种强调自身特色和服务的竞争策略,实现了市场整体价格水平的稳定,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不断提高。英国车险业的成熟还体现在市场的高度细分,采用多种因素加权计算保费以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改变我国车险市场的低端竞争态势,财险公司应改变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研究分析、控制和管理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限折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商的违规行为,制止了保险公司的随意定价,而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和经营主体长期的共同努力。人们期待限折令能成为推动我国车险业走向良性发展的清醒剂。 2. 车险中介 车险中介是与车险有直接关系的经销商、代理商、经纪公司及汽车修理商等。2003年费率市场化伊始,为避免各家财险公司竟相压价,保监会规定车损险及附加险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第三者责任险手续费不能超过8%。如今,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已经达到30%甚至50%。由于消费者多是从车商处买车并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保险公司新车险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车商代理,而车商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于是,保险公司为争夺客户,竟相抬高手续费。高额回扣吸引着许多兼业代理人、无证机构和无证人员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代理商受利润驱动,利用投保人不熟悉保险条款的弱点,暗中变更条款,减少保险责任以降低实际保费,从中赚取投保人的保费差价,或者扣单、出假单以及与保险公司联合出账外保单等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是理赔的隐患,加剧了车险市场的混乱。 车险中介机构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险公司的暗折暗扣,因为保险公司要把保费的很大一部分以暗折暗扣的形式作为佣金付给中介。因此,治理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关键还在于控制保险公司的无限折扣。限折令对保险公司保费的折扣规定也限制了保险公司对车险中介支付的佣金,限折令还要求各家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车险产品手续费(佣金)标准明示报告制度,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的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近期,保监会提出了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切人点,全面治理重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车险是治理的经营领域之一。不言而喻,这些措施对于规范治理车险中介市场、促进车险业务健康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3. 消费者 我国的车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消费者对车险的认识不足,消费需求简单,存在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缺少风险预防意识,投保时只关注车险的价格,而忽视保单最重要的方面即保险责任,对车险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是意识不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独特的风险需求保障。车险消费的低层次难以刺激保险公司从事车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实际上,我国车险产品基本上千篇一律,长期的费率统一使保险公司缺乏创新机制和动力,而费率放开后又造成了以低价抢占市场份额的局面。按理说,消费者本应是车险大战的最终受益者,但实际上失去理性的恶性价格竞争使企业连正常的生产成本都收不回来,无限制的折扣及高额佣金逼迫保险公司以牺牲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为代价换取市场份额,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影响公司的安全运营,使消费者得到的是打折的服务,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限折令的推出令很多消费者听信中介机构的传言,认为车险价格将上涨,甚至欲牺牲剩余的保险期限提前购买未来的车险,这反映了保险消费欠理性。投保人应认识到保费和管理成本之和与风险基本对等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不能仅仅依靠价格做决定。应当从自身的风险状况出发,包括车技、车况、驾龄等,综合分析不同公司的条款规定、服务水于、价格差异和声誉诚信,逐渐从价格敏感度向服务敏感度转变。只有投保人真正对自己负责才能促使保险公司走向理性和成熟。 费率市场化之路 车险改革3年来,不可否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矛盾和问题使费率市场化的实际效果与人们的预期目标产生了偏差,影响了车险改革效果的发挥。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车险改革确实有些操之过急,缺少必要的过渡段。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毕竟发展的时间较短,还不具备费率市场化改革——步到位的条件,我们应从车险改革出现的问题中吸取经验教训,寻求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途径,为继续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条件。费率改革不是一项独立的改革,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相结合。具体说来: 1. 费率应实行分阶段逐步放开。进行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大都是循序渐进地分步骤执行各阶段的措施,建议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由监管部门制定一个基准费率,并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保险公司必须在这一浮动空间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制定相应费率。建立和实行多层次的弹性费率体系,依据不同险种的业务规模,经营期限、风险大小和技术条件等实施不同的费率管理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将竞争焦点转到非价格竞争上,依靠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经过一段时期待企业和监管条件都成熟后最终实现保险公司完全自主制定费率。 2. 建立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机制的基础,是保障市场主体健康运行的有效的监督措施。在保险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有关产品、公司经营等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保险业是信息不对称的典型行业,同时,又负有经济保障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因此,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包括产品和定价信息,偿付能力和财务信息,面临的风险和损失等,都应在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由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信息披露可以降低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程度,降低投保人的搜寻成本,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投保选择,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重视企业形象,关注自身的健康发展,减少恶性竞争。 3.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车险价格战导致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不断上升,但偿付能力的提高却没有相应跟上,公司的经营潜藏着严重的隐患。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监管部门首先应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方式转变,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预警体系和评级制度,完善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制度,利用各项财务指标分析评价企业的发展趋势,及时防范和化解企业和市场风险。 4. 严格规范中介手续费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费率市场化给了保险中介机构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机会和便利。保险监管部门应严格规范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对高手续费、高返还和扩大保险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比如最近深圳保监局出台措施,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标准并收取统一的中介机构服务发票等。同时,还应该鼓励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5. 保险公司应切实转变保费数量扩张战略,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蕾理念。保险公司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细分市场,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增强创新能力,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提升精算技术,依据精算原则科学合理厘定费率,强化精算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和风险控制系统,完善和强化承保责任人制度。 6. 真正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联合体,理论上讲应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对遏制价格战起到重要作用,但前几年却出现了某些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为名组成价格联盟,垄断车险市场价格的现象,这与成立协会的真正意义及费率市场化的初衷都是背道而驰的。行业协会是联系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纽带,应该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起到行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的作用,弥补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短期行为对各保险公司及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有害无益的,应建立有效自律机制,约束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发挥协调沟通优势,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加强各公司之间以及与国外保险业界的业务交流。 车险是我国第一个实行费率放开的险种,对我国保险费率全面市场化起着示范和导向作用,在改革中各项配套措施的完善至为关键。市场化不是简单地将商品的定价权由政府转移给保险公司,而是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保险商品的价格,市场化也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化,而是由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走向规范的“纪律化”,限折令就是这一思路的一个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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