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引起纠纷的保险条款 |
作者:台州汽车交易网 |
资讯类别:汽车保险 日期:2006-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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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场保险官司,又引发了人们对标准化条款的呼唤。保监会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重疾险业务的标准。明确什么是重疾险、重疾险数量、重疾险标准化条款等,推动重疾险业务标准化建设。 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标准化条款该是什么样子,就目前来说,到底哪些条款容易引起纠纷呢? 第一类,疾病定义条款 这是情况最严重的一类,因为客户与保险代理人可能都不是医学专家,对于拗口的医学名词,大多是一知半解。就算你打电话到公司询问,咨询小姐也永远是那几句保证正确,但并不能帮助你理解的“官方回答”。前面提到的保险官司,起因就是客户认为保险合同中对于多项重大疾病的定义显失公平。平心而论,出于市场竞争的原因,各家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不管是保25种、27种、29种甚至30多种的,总有那么几种是来凑数的,有些甚至我们闻所未闻。但是对普通人威胁最大的几种疾病,基本是包括在内的,只不过和我们的想法有些不同而已。这里重点提醒您两种疾病定义: 癌症(恶性肿瘤) 大多数重疾保险都会把癌症列在第一项,确实它也是我们健康最大的敌人。但是请注意,并不是名字里有“癌”字的病都可以赔,像“原位癌”就是除外责任。“原位癌”一般定义为:“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以下组织”。我不是学医学的,什么“原位无浸润”、“基底膜”等名词,说实话我是毫无概念。保险公司的解释说:原位癌的治疗比较简单,花费也低得多,所以未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而重疾险确定疾病种类的两个依据是治疗困难、费用高昂,它都不符合。此外还有“除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皮肤癌”、“前列腺癌”、“甲状腺癌”、“何杰金氏病”等等,都有可能被列入除外责任,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一些差别。 中风 中风目前在城市人口中的发病率也不低,但是对病人造成的后果差别很大;所以,一般的合同都有类似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也就是说,其他疾病确诊后即可赔付,而中风必须等到六个月以后,根据其遗留症状才能确定能否理赔。记得有一个案例,就是客户中风后,经过医生治疗,很快就恢复了正常身体机能,于是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第二类,保险事故通知条款这类条款 比较不引人注目,但是我觉得可能对客户造成很大的损失。其一般形式是这样的:“在保险事故发生24小时内,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将具体情况向保险公司说明,否则……”不同的产品中,对于时间的定义可能会有不同,一般在24小时到15天之间,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轻则客户要承担一些勘查的费用,重则整个事故被公司拒赔。这一条初看没有什么——到时候打个电话就行了呗。可是真要遇到突发的事故,谁又能保证自己头脑那么清醒呢?眼看亲人染病,当然是治病要紧,等到挂号拿药、忙前跑后,病情好不容易稳定下来,可能已经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通知期限了。如果因此而蒙受损失,岂不冤枉?对于此类条款,我们要心中有数,同时要挑选一个好的保险代理人。遇到什么事情,先通知代理人,这样,他就能帮我们整理好完备的理赔资料了。 第三类,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者叫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赔的那些情况——犯罪、战争、自致后果等等。但是有一些高风险活动,却是很多人都会忽视的。因为一般的寿险、意外险都是根据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情况来制定费率的,当我们去参加高风险活动时,风险程度就与保费不匹配,保险公司也就不能承保了;此时我们应该单独购买相应的保险。一般来说,像蹦极、潜水、卡丁车等正规娱乐项目,在购票时往往都已经内含了一定数额的保险,具体情况您可以向主办单位咨询。还有一些定义比较模糊的活动,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建议您在说明情况时往低风险情况上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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