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挪用保费 责任由谁承担(二) |
作者:台州汽车交易网 |
资讯类别:汽车保险 日期:200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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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理人挪用保费的法律处罚。 依上文对代理人挪用保费的行为分析,可知,如果挪用的保费数额不大,仅是一种违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则依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的,由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挪用数额较大,则应以侵占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预防及启示 虽然,对代理人挪用保费行为的处罚法律都有规定,但保险公司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尤其是按照代理理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在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同时,还严重影响到公司形象,有损公司信誉。因此,如何防止此现象发生,更好地引导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成为当前不少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 加强对代理人的担保人的实质审查虽然,保险公司在吸收保险代理人时都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的形式对代理人实施一定的监督。但现今不少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大量盲目增员,难免最终导致对其担保人的审查流于形式。因此,建议保险人在吸收新代理人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担保人的实质审查工作,着重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资质、担保能力及担保期限等情况。 以银行划账方式代替现金交付保险公司尽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银行划账的方式来收取保费,避免代理人直接收取现金。据笔者了解,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即采用这种方式收取保费,大大降低了代理人挪用保费的风险。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完全放弃代理人上门收取保费的方式在目前看来不太现实,因此保险公司应注意结合其他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加强对代理人的教育和培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比较注重对新进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资格考试培训,而忽视了上岗后代理人的职业素质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应以此为鉴,对正式业务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员的职业修养,尽量从思想上、从根本上避免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严格管理相关单证以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在给业务员核发暂收收据等单证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单证的申领、及时核销等制度,从财务上、单证管理上制止该类风险。 当然,对代理人挪用保费现象的控制不仅仅需要保险人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需要投保人的密切配合。根据上文分析,不难看出,对保险代理人挪用保费的行为,保险公司不会一概地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投保人来说,其在缴纳保费的同时也要履行普通的注意义务。例如:投保人应当确认向其收取保费的业务员具有代理人资格证书、交完保费后向业务员索取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暂收保费收据或专用单证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做好代理人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对客户进行关于维护自身权益、注意交易安全等宣传,尽量从各个方面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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