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
作者:台州汽车交易网 |
资讯类别:汽车保险 日期:200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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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本信息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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